一家開標≠直接采購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 例
某政府采購進口機電產品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發售7個工作日后只有1家投標企業購買招標文件。招標人決定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期至開標日期,但截止到開標日期時仍然只有1家投標企業。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2014年第1號令)第四十六條規定:“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标P于本項目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向相關部門報請不再進行招標,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可以。理由是:招標人在第一次發售期滿時發現,只有一家投標企業購買了招標文件,后招標人延長了招標文件的發售期,相當于進行了重新招標,但仍然只有一家投標企業購買招標文件。此種情況,滿足商務部1號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此可以向相關部門報請不再進行招標。
觀點二認為不可以。理由是:招標人雖然在第一次發售期滿后又延長了發售期,但此種行為不屬于重新招標。延長發售期與重新招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因此,不能適用商務部1號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而向相關部門報請不再進行招標。
分 析
上述兩種觀點中,第二種觀點更加合理。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開標后認定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停止評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只有當投標人少于3個不滿足開標條件而招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標投標人仍少于3個時才可能進入一家或兩家開標。結合本案例來看,招標機構在招標文件發售7個工作日后,發現只有一家投標企業購買招標文件時,采取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期的做法,該做法只是招標機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修改的繼續招標行為,仍屬于第一次招標的相關活動,而非重新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招標,因此不能適用商務部1號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在第一次發售期滿時,發現只有一家投標企業購買招標文件,此時應該查找招標失敗的原因(例如,是否是資質條件設置的不合理,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等)并采取相應措施后,重新啟動第二次招標。如在第二次招標后依然出現上述情況,才可適用該條規定。
此外,一家開標與直接采購是一對不同的概念:一家開標屬于招標活動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應當遵守招標活動的法定程序和規則;而直接采購不屬于招標,其程序和規則相對比較自由,采購人的自由度相對比較大。主要區別如下:
(1)是否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區別。根據規定,一家開標也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并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文件,對投標文件出具評審意見。而直接采購可以不組建評標委員會,可直接由招標機構組建工作組進行磋商或談判。
(2)是否可以修改實質性條款的區別。一家開標后不可進行包括價格在內等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談判,投標人也不可更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否則將被視為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而直接采購時,雙方可就商務、技術條件和履約報價等進行磋商或談判,法律法規對此沒有約束。
(3)采購風險的區別。一家開標,投標人的商務、技術、經濟方案如果不被接受,將直接導致招標失敗,雙方無法簽約;直接采購,即使供應商第一次所遞交的商務、技術、經濟方案不被接受,由于可以多輪磋商或談判,雙方仍有可能成交,采購失敗的風險相對一家開標來說大大降低。
(4)是否需要公示(或公告)結果的區別。如該項目屬于強制招標項目,則一家開標評標后,應當進行評標結果公示;直接采購沒有關于采購結果必須公示(或公告)的相應要求。
(5)關于簽約價的區別。一家開標,如其投標被接受,簽約價應當是投標價;直接采購,簽約價很多時候不是供應商的第一次報價,而是經過磋商或談判后的最終價格。
啟 示
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而言,當招標失敗后重新招標時,如果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可對一家或者兩家直接開標評標,也可以決定終止招標活動,再次組織招標活動或者依法采用其他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