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相同,保證金不予退還?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例回顧
2018年4月間,柏霞浦縣柏洋鄉Y912福塔線福壽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招標,采用電子招標方式,投標保證金提交的金額26萬元。投標人須知第3.4.4條關于“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載明“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含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出現明顯雷同”。
評標時發現福建新海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中濟路橋(福建)有限公司電子投標時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相同,但編制文件機器碼不相同。招標人以招標文件有規定為由拒絕退還投標保證金。
福建新海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審理終結。
裁判要旨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閩09民終1342號判決書中指出,由于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的內容表述存在兩種理解且該條款為上訴人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上訴人方的解釋,即編制文件機器碼和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均雷同的,方為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而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核心在于投標人是否構成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
一、招標文件有權對投標保證金非法定不予退還的情形作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2)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3)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4)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但必須指出,招標人作為民事行為主體,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
法律中并未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僅限于上述幾種,因此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另行約定。
實踐中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往往會設定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如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自貢匯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一案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有關投標須知、投標人資格要求、合同條件的說明等內容,對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如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科茂公司在匯東公司發布案涉《招標文件》后,提交了《承諾》《投標函》《投標文件真實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標情形的聲明》等投標文件。該投標文件的相關內容系科茂公司對招標文件相應內容作出的承諾,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其作出的承諾,全面履行其義務。
科茂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存在虛假投標行為,違背了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的承諾,符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故科茂公司主張匯東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二、招標文件對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和投標人的承諾構成“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的合同
本案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第3.4.4款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第5項情形之一,即“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含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出現明顯雷同”。
被上訴人在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第8條中也承諾:“如果我們在本次投標過程中,出現投標人須知第3.4.4款規定的行為,你單位有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另選中標單位”。雙方對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存在一致約定,被上訴人甚至做出了承諾。不予退還保證金是基于雙方約定,反映了民事活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三、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上訴人認為:招標文件中“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用的是頓號,頓號表示并列,因此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條件為只要出現“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之一即可;
但被上訴人認為:頓號表示并列,并列就必須同時存在才屬于,即必須是“編制文件機器碼、上傳投標文件的Mac地址”均雷同的,才可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為合理解釋,也就是說,判決認定本案被上訴人(投標單位)的解釋為合理解釋。
啟示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制定條款規則時,應當盡可能的表述清楚。以本案例為例,如果在頓號的最后面加上“之一”,則本案的爭議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