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文件和合同關于工程量約定不一致,如何結算?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裁判觀點:施工圖在招投標之前就已經確定,招投標文件約定為固定單價合同,說明雙方約定的“按施工圖計算”并非是對工程量計價的最終確定,而且在施工過程中,也存在未納入施工圖的工程內容,以工程竣工驗收的竣工圖載明的建筑面積為基礎據實計算工程量,并無不當。
裁判理由:1.關于工程量的計算依據。A公司主張應按照招標文件中第四章《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23.1.4條規定,“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本院認為,結合施工圖在招投標之前就已經確定的事實,如果按照施工圖計算工程量,則招投標文件中應約定本案合同價款為固定總價。本案中,招投標文件約定案涉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說明雙方約定的“按施工圖計算”并非是對工程量計價的最終確定。此外,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實際測繪,施工過程中存在“不上人結構板”等增量工程,施工圖卻未將其列入其內,也未通過其他形式反映該部分工程量的增減及計算方式,進一步說明“施工圖”并非雙方工程量的計算依據。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第3項約定“本合同具體條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標文件為準,招標文件未明確的以本合同為準”,合同具體條款第12項“工程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包干確定1108元(大寫壹仟壹佰零捌元)/平方米,工程量按竣工驗收建筑面積計算”,二審法院以本案工程竣工驗收的竣工圖載明的建筑面積(各樓層標明的建筑面積為基數相加)為基礎據實計算工程量,并無不當。
總 結
本案中,工程量的計算依據存在巨大爭議,一方主張按照施工圖計算,一方主張按照竣工圖的實際工程量計量。實踐中,大量的訴訟也都有類似爭議,各地法院裁判標準和尺度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卑凑赵摋l規定,似乎本案中應按照施工圖進行結算,而詳細剖析本案的細節,就會發現,實踐中的案例比法條的規定復雜的多,該案不僅存在計價方式不同、合同約定以竣工面積計算、施工圖偷面積等現實問題,最終法院通過邏輯推理,確定施工圖不能作為結算依據的前提,進而據實結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