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前達成合作協議,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招標前達成合作協議,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本文案例來源:中國庭審公開網、裁判文書網
法規引用:《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痹撘幎▽崿F《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目的,即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影響了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將導致合同無效。就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將受到行政處分。
本案中,雙方在招投標前進行了談判并達成合作意向,簽訂了《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投標方案等內容,未載明開工時間,合同條款中還存在大量不確定的約定,如關于施工內容,雙方約定“具體規劃指標與建設內容以政府相關部門最終的批復文件為準”,關于合同概算,雙方約定“項目建筑施工總概算約人民幣叁億元,具體概算數值待規劃文件,設計方案確定后雙方另行約定”。
《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簽訂后,雙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履行了招投標相關手續,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A房地產公司雖稱其自身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致使中標無效,但該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影響了中標結果,A房地產公司未予以證明。本案亦不存在因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致使相關人員被追責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有效,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結論:二審本院認為,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A房地產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的招標人、甲方,主導簽訂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對方B按約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A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后,A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標行為存在違法違規為由,于二審中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屬于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A公司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綜上。A公司在二審中主張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主張有違誠信原則,故,A公司關于其與B工程局于招投標前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導致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