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自愿招標,應符合法規要求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01 裁判觀點
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當事人自愿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受招標投標法的規制與調整。
02 案例引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新民終194號民事判決書:案涉工程項目雖非法定招標工程,但當事人仍可自愿選擇以招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如選擇采用招標方式,就必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依法合規的開展招投標活動。雙方當事人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雙方在簽訂該合同之前,已就同一工程簽訂了《商業廣場及酒店項目施工合同》,和某建筑公司已對工程施工了近一年,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招投標,簽訂備案合同,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屬于串標行為中標無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03 案例解析
由于《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專門就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作出規定,該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部門規章大量的法條也使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字眼,加之受國家對于民事法律行為不宜過多干預的法律理念的影響,故有一種說法,《招標投標法》只調整和規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對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即使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也不受招標投標法的規范和制約。實際上,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已經明確該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并沒有將其適用范圍僅僅限定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關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前文已作出全面的總結。《招標投標法》將招標項目區分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兩大類,進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實行不同的規定,包含“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字眼的法律條款只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并不適用于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沒有上述字眼的法律條文不作區分,適用于包括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內的所有招標項目。因此,不應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混同于《招標投標法》的適用范圍。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當事人自愿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也應遵照《招標投標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