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為準還是總價為準?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首先必須明確,對投標報價不一致的情況,招標文件應該做出規定。而招標文件的規定如何編寫,又應該要符合相應的法規。問題就在“相應”的法規上……
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和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基本是一樣的,即:單價與總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的,以總價為準。
財政部87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則定義了一套很復雜的規則: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span>
看暈了吧?尤其是最后一句,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怎么叫按順序修正?遍尋各類解讀,從岳小川老師的一篇文章中終于解惑。87號令從探究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價格決策邏輯和習慣的角度出發,認為投標人報價決策有一個“單價數量——初步總價——綜合考慮——確定總價——倒算修改單價”的過程,因此認為開標一覽表上的總價是最能體現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故而以“開標一覽表優先”作為第一原則。但這樣一來,后面就復雜了,因為確定總價這種方式有一個缺點,它并不能唯一地、確定地直接決定所有分項報價該怎么修正。所以岳小川老師文中甚至表示,對于總價合同,合同中的分項價、單價不一致不影響評標,也不影響合同結算,可以不進行修正的。給我的感覺是,為了追求這個“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實在沒轍了,方法上的小缺點就忽略不計了……
至于具體一個招標文件中應該按哪個規則寫,還是那句話,看項目適用哪個法規。工程建設依法必招的按12號令,政府采購的就按87號令。
什么,你是非依法必招的項目?那恭喜你,兩個法規都不適用,你可以自己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但為了避免別人對你規則的合理性、科學性的質疑,最好還是有所參照。參照哪個?呃,我建議還是簡單明了、易于判斷的那種;復雜的那個,沒有法規強制性的支撐,你駕馭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