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書的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字,投標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本案情
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人A的投標文件由委托代理簽字,但授權委托書只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無委托代理人簽字,評標專家以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為由否決其投標。
問題引出
1.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字,授權委托書是否有效?
2.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字,屬于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嗎?
案例分析
01 授權委托書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本案例中,被代理人已有簽名,且委托事項合法,故授權委托書合法有效。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只要有委托人簽名、委托事項合法,委托書就有效;但委托書有效,不等于受托方必須接受委托。委托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托人簽字以表示對于委托的認可,但如果受托人沒有簽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對委托的認可。本案例中,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在投標文件簽字的事實行為表示了其對委托的認可,可以理解為其真實意思表示。
02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字,應視為細微偏差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盡管委托代理人沒有簽字,但不應當以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為由,否決其投標。應視為屬于投標文件存在細微性偏差,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需要強調的是,存在細微偏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關于格式的評審,筆者認為,財政部的財庫[2019]38號文的規定可以作為借鑒和參考。
財庫〔2019〕38號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啟示】
評標委員會對于格式的評審不能機械化的理解,只有實質性格式要求沒有響應,才應當否決投標,否則應理解為細微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