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可能需要退,您知道嗎?
發布時間:2022-09-30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因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招標人決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因為虛假投標、串通投標,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這些您干過嗎?但您是否知道以下情況下,投標人有可能要求您全部或部分退還投標保證金。
01 若有證據證明招標無效,則投標保證金必須退還
投標保證金本質上屬于擔保。而擔保屬于從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當有證據證明招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可能導致招標無效的,投標人(中標人)可以招標(主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認定投標保證金擔保(從合同)無效,故而返還投標保證金。
參考法院判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行終522號判決:是否簽訂“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利辛縣、蒙城縣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均不能改變案涉招標行為無效的性質,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返還。
02 非法律明文規定不予退還情形且過分高于招標人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實踐中,很多招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當投標人經查實存在虛假投標、串通投標(含視為串通投標)情形時,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支持其不予退還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虛假投標、串通投標是《招標投標法》明令禁止的,要求投標人承諾不虛假投標、不串通投標,否則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有利于促進招標投標的誠信體系建設,且投標人不虛假投標是投標人本身所能控制的,不屬于“霸王條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將之翻譯成大白話,當事人不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則法院不得主動判決或裁定減少。
實踐中投標人可能不管“三七二十一”,采取“有棗無棗打三桿子再說”的做法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法院有可能要求退還部分投標保證金。
參考法院判例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皖03民終3358號判決,聚城公司在建工公司進行的招標中,存在以提供虛假資料等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違規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締約過失。故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應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并無不當。聚城公司在本案招投標中的違規行為并非法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一審法院在建工公司并未舉證證實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綜合考量本案的案情,為防止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酌定由建工公司退還聚城公司45萬元投標保證金,相應的利息訴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建工公司上訴主張不應全部退還案涉投標保證金,并無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超出了聚城公司因其違規投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合理范疇,本院不予支持。
當然不得不這個案例判決有瑕疵的地方在于,當事人實際上沒有主動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而是要求全額退還,但法院在審理中直接主動介入,這似乎略有不妥(可能因為小編水平有限,不排除法官主動作為是對的,哈哈)。
03 如果投標保證金高于部門規章中關于投標保證金上限規定的,超過部分可能被要求退還
眾所周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但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勘察設計估算費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正是基于部門規章有一個最高限額的限制,如果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超過了最高限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招標人退還超出限額的部分。
當然不得不說的是,我查閱了大多數的裁判文書,目前絕大多數法院沒有支持,只有少數法院支持可以退還超額部分的請求。但是小編不得不說,少數也表示有存在的可能撒!
參考法院判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終1038號判決:如果因為四建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而不返還四建公司高達60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太湖交通公司將因此獲得巨額利益,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則。鑒于四建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被取消中標資格,導致太湖交通公司進行第三次招標,增加了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時間、組織、標差等成本,對此,四建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投標文件的規定,并考慮四建公司已承擔被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被記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的不利后果,酌定太湖交通公司退還520萬元投標保證金給四建公司,對四建公司要求太湖交通公司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投標保證金設立的根本是為了約束投標人誠實信用。但需要強調的是,第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講誠信的同時,首先應當做到自己先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其次,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根本目的是為警示和懲戒,要遵守過錯相當的原則,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防止小過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