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要求提供犯罪行賄記錄則不應否決投標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 例
縣醫院遷建工程為省重點建設項目。2017年10月16日發布了縣醫院遷建工程導醫配套設施招標公告,12家單位參加投標。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某標識工程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未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因此從網上的評標系統發出了相關澄清事項,并由代理人員電話進行通知,某標識工程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對澄清事項做出答復,故評標委員會對其做出了否決投標的決定。經評審,某設計營造公司為中標候選人。
某標識工程公司提出異議,因對招標人縣醫院作出的答復不服,隨即提起投訴。投訴事項及主張:投訴人因其投標文件未提供無犯罪記錄而被否決,其他投標人也存在類似問題,要求評標委員會一視同仁,重新組織專家審查所有投標單位提交的“無行賄犯罪記錄”查詢截止時間是否為本項目投標截止日2017年11月20日,如果查詢時間不滿足該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當否決本項目所有投標,重新招標。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后查明:招標文件“第一章 招標公告”規定的“資格條件”之一是“投標人自 2014年9月1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無行賄犯罪記錄(以檢察機關檔案為準)”。“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將被否決:(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人員、設備等條件未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資料’內容為準)”?!皩嵸|性響應招標文件資料”并未設置“無行賄犯罪記錄”相關資料。還規定:“招標人定標前,將向檢察機關查詢擬中標人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投標截止日的行賄犯罪記錄(以檢察機關檔案為準)。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重新招標”。該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無行賄犯罪記錄”,但查詢期限未到投標截止日。
省發展改革委認為:經調查,招標文件中未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該資料是由招標人定標時對中標人進行查詢。評標委員會理解有誤,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于投訴問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做出如下處理意見:投訴成立,責令改正。
分 析
為了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招標投標公平競爭,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2015〕3 號)規定,行賄犯罪記錄應當作為招標的資質審查、評標專家入庫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定、中標人推薦和確定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業主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有關規定,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作出一定時期內限制進入市場、取消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不予聘用或者注冊等處置。
據此,在招標投標領域,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投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一定時期內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不具有合格的投標人資格。如本案招標人就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了中標候選人三年內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將取消其中標資格。
關于在投標時提供行賄犯罪記錄的要求,根據《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高檢會〔2015〕3 號)和《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高檢會〔2015〕5 號)規定,工程項目招投標,投標人應提供針對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行賄犯罪記錄查詢告知函。
設備物資采購,投標人應提供針對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賄犯罪記錄查詢告知函。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對投標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鼓勵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對投標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招標人可以向本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或者招標項目所在地人民檢察院申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申請查詢。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
正如本案所述,招標文件中明確顯示由招標人自行查詢獲取行賄犯罪記錄,并未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因此,評標委員會以投訴人未提交“無行賄犯罪記錄”為由,要求投標人進行補正,在未予補正時否決其投標,這種依據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評標是錯誤的。
還要說明的一點是,盡管《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但是《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而本案并未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行賄犯罪記錄,即使要求投標人提供,該內容屬于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屬于實質性內容,按照上述規定也不應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補正,而是應依據招標文件直接作出應否否決投標的決定。
啟 示
只要能夠通過網絡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都不宜要求投標人提供,可以減輕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的負擔,更重要的是,招標人自行查詢的信息比較可信,可以杜絕投標人偽造變造相關證明材料的失信現象。就像投標人行賄犯罪記錄,招標人自行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即可查詢。
需要說明的是,因自2018年8月1日起,各級地方檢察院相繼停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投標人無法再向檢察院申請開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在此情況下,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若因地方人民檢察院停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投標人無法開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的,投標人應承諾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投標截止日前三年無行賄犯罪行為。如投標人成立不足三年,則承諾期限為投標人成立之日起至承諾書出具之日。如果提供的書面承諾有虛假內容的,其投標無效?!闭袠巳艘部梢圆辉僖笸稑巳颂峁o行賄犯罪行為承諾書,而是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自行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進行查詢,這樣更為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