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 例
2016年10月28日,某辦案用房工程施工項目在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為第一、二、三中標候選人。B公司提出投訴稱:A公司被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投標人誠信承諾書》承諾的內容不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要求取消被投訴人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并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截圖等有關線索和證明材料。
某市公管局向被投訴人送達了《陳述、申辯告知書》。被投訴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書》,辯稱:被投訴人在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的3個失信記錄,已于2016年10月份以前通過法院履行完畢,全部結案,被投訴人在本項目投標截止日之前非為失信被執行人,被投訴人不存在弄虛作假之行為。并提供了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三份《結案說明》(3361號案、3376號案、3392號案)等證明材料。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三份《結案說明》(3361號案、3376號案、3392號案)說明:3361號案于2016年3月3日全部履行完畢、3376號案于2016年5月10日全部履行完畢、3392號案于2016年8月12日全部履行完畢,均已結案,被執行人A公司信用信息也已均從網上屏蔽。
某市公管局赴某市某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核實,某市某區人民法院證實三份《結案說明》內容及所加蓋公章真實有效,經辦法官還說明:A公司分別在全部履行上述三個案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日起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非為失信被執行人,因法院網絡系統等原因,未及時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刪除A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某市公管局經研究認為:根據上述事實,被投訴人在本項目投標截止日(2016年10月28日)之前已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非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存在與《投標人誠信承諾書》承諾的內容不符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被投訴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遂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投訴人投訴。
分 析
1.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是國家信用聯合懲戒機制的重要內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規定:“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span>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門《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并負責及時更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單位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投標人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span>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span>
根據上述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當設置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的條款,如未設置,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據此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等信息平臺應保持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準確性、規范性,這是做好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的關鍵環節之一。
2.在實務中應當認真核實,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根據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三份《結案說明》,證實三起案件均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全部履行完畢,已結案,被執行人A公司信用信息也已從網上屏蔽。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上述三份《結案說明》的內容符合《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之規定。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也證實A公司分別在全部履行上述三個案件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日起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非為失信被執行人,因法院網絡系統等原因未及時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刪除A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使用申明”第二條“本網站提供的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如有爭議,以執行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為準”之規定,A公司因3361號案、3376號案、3392號案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解除期限的相關信用信息,應以執行法院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有關法律文書為準。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在某辦案用房工程施工項目投標截止日(2016年10月28日)為失信被執行人。
綜上,某市公管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結論客觀公正。
啟 示
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是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現行民事案件執行制度和招標投標制度的創新發展,“有利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在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的工作中主動作為,與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