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項目班子成員是否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 例
某水利工程施工2標為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約6000萬元。該項目于2016年11月16日在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公司被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
B公司提起投訴稱:A公司投標項目技術負責人D某為E公司的工作人員,非A公司工作人員,不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要求。B公司要求某市公管局予以核查并取消被投訴人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B公司提供了D某社會保險參保明細(E公司辦理)和某市某水利施工項目中標公示等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參保明細顯示D某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F市參加五種社會保險,參保單位為E公司。某市某水利施工項目中標公示顯示E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被確定為該項目第二中標候選人,項目經理為D某。
某市公管局向被投訴人送達了《陳述、申辯告知書》。被投訴人向某市公管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辯稱:D某現為A公司的工作人員,非為E公司的工作人員;D某于2015年6月入職A公司, D某與A公司簽訂有正式《勞動合同書》;D某自入職以來每月均從A公司領取工資報酬;A公司自D某入職以來每月均為其辦理五種社會保險;E公司專門出具了《情況說明》,足以證明D某現非為E公司的工作人員。
被投訴人同時提供了A公司與D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A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資表、D某社會保險參保明細(A公司辦理)和E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E公司證明D某于2015年9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時停辦D某社會保險交納)等證明材料。
某市公管局調查人員赴H市人社局、E公司和A公司等單位,對投訴人所反映情況和被投訴人提供的陳述、申辯材料進行了調查核實。某市公管局經研究認為:根據調查取證的事實,被投訴人與D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工資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均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8.2.2條關于“投標人本單位人員”之約定,不存在不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要求的情形。某市公管局遂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投訴人的投訴。
B公司因對某市公管局《投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某市公管局《投訴處理決定書》。
分 析
1.A公司投標項目技術負責人D某滿足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本單位人員之約定。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strong style="text-size-adjust: 100%;">《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span>
本項目招標文件為某省水利水電工程招標示范文本,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8.2.2條關于“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約定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投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本項目開標日期為2016年11月16日,A公司與投標技術負責人D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滿足“聘用合同必須由投標人單位與之簽訂,項目班子成員的聘用合同投標前已執行合同一年以上”的要求;D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間每月均從A公司領取工資,滿足“與投標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且投標前已連續支付工資一年以上”的要求;A公司為D某辦理了五種社會保險關系,滿足“投標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要求。A公司投標項目技術負責人D某滿足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本單位人員之約定,不存在不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要求的情形,某市公管局據此駁回B公司的投訴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2.B公司的證明材料不能否定A公司陳述、申辯材料的真實性,不能否定A公司投標項目技術負責人D某滿足招標文件之約定,B公司投訴依據不足。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D某社會保險參保明細(E公司辦理)和某市某水利施工項目中標公示等證明材料,能夠證明E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0月為D某辦理了五種社會保險,且能證明D某以E公司項目經理的身份參與了2015年12月16日某市某水利施工項目的投標,但不能證明D某在本項目開標時(2016年11月16日)為E公司工作人員而非A公司工作人員,不能否定A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工資表、D某社會保險參保明細(A公司辦理)和E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陳述、申辯材料的真實性,也不能否定D某滿足招標文件關于投標人本單位人員之約定。
事實上,D某兩份社會保險參保明細(E公司和A公司辦理)時間上存在重合關系,即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D某存在兩份社會保險,且D某以E公司項目經理的身份參與2015年12月16日某市某水利施工項目投標的事實與E公司的《情況說明》存在一定矛盾,但據此認定D某為E公司工作人員而非A公司工作人員及D某不符合本項目招標文件相關要求缺少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B公司投訴依據不足。
啟 示
認定項目班子成員是否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不僅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還關系到招投標各方主體的切身利益。因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地區差異性,各地招標文件對項目班子成員(主要是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是否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有的僅規定提供勞動合同書,有的規定提供勞動合同書和社會保險參保明細,還有的規定提供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和社會保險參保明細等。本案中的招標文件要求投標項目班子成員須提供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和社會保險參保明細,應該說對投標人本單位人員的認定標準是比較嚴格的。評標委員會在認定項目班子成員是否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