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標人原因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導 讀
近日,投標屆引發了一場熱議,因投標人原因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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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在實踐中,解密失敗的原因多種多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從歸責角度分兩種情況對解密失敗進行處理。
(一)因投標人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投標時間截止后,投標有效期開始計算。投標有效期內的投標文件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電子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已到,表明已進入投標有效期,此時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否則將削弱投標的競爭性。
電子開標時,主持人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解密,投標人不進行解密或因其數字證書保管不善導致遺失、錯拿、輸錯密碼等投標人原因未實現解密或者未完成解密,由此其他人員無法獲知其投標文件的任何信息,所以本條規定視同其撤銷投標文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在實際項目中,投標保證金是否退還,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
(二)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招標人應及時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從合同訂立的角度,投標屬于要約。潛在投標人是否做出要約,完全取決于其自身的意愿。在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并按規定進行解密,是其做出要約的完整過程。投標文件在成功遞交后,投標人有意愿且按規定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做了解密過程的一系列操作,即做出要約。由于其他原因導致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未收到其準確的解密指令,投標人不存在過錯情形,則不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本條將此情形視同投標文件撤回,目的是為了不影響開標的繼續進行。對于投標文件的撤回,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本條規定,投標人除依法要求招標人退還已經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外,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這就意味著,當解密失敗時,相關責任方將面臨被追責乃至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