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澄清實質性內容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案 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某工程建設項目,因建設該項目需要采購某主設備。在評標過程中,經過初步審查,評標委員會認為該類設備最大的制造商,也就是本采購項目的投標人之一某設備制造公司投標的設備,其各項技術參數都滿足或者優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參數,該設備制造公司以往給招標人供應的設備質量、售后服務等也好于其他企業的產品,但其價格也相應高于其他企業產品。
招標人有意與其合作,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招標人代表向評標委員會提出建議,即向該投標人發出澄清,要求其對下列事項進行解釋和承諾:確保現有投標產品型號規格和其他合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能否在現有的投標報價基礎上再下浮1.5%。
在規定的承諾時間內,該投標人及時進行了回復,承諾如果中標,愿意在原投標報價的基礎上下浮1.5%。招標人對某設備制造公司的回復比較滿意,由于其在價格、技術參數、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承諾條件都令招標人滿意,經綜合評審,其得分最高,評標委員會順理成章推薦該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在該案例中,評標委員會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分 析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但是該澄清不得濫用,應受到一些條件的制約。
1、評標委員會提出澄清或說明要求應當符合法定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span>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span>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也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span>
這些規定對于澄清的事由、形式以及澄清事項范圍均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他情形下不允許澄清。
2、澄清或者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根據前述規定可知,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超出投標文件范圍的內容進行澄清,其澄清內容不得涉及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利用澄清機會對這些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或變相修改,作出這些規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改變競爭格局、破壞競爭秩序,確保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
在本案中,招標人通過評標委員會向投標人發出澄清內容,要求個別投標人在現有的報價基礎上可否再下浮1.5%,相當于要投標人進行二次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的行為違反前述法律規定,也傾向、偏袒部分投標人,不公正履行職責且影響中標結果,應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重新進行評標或重新進行招標。
啟 示
1、評標委員會在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時,遇到投標文件中所載事項內容不清楚、不明確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此予以說明,以便客觀地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和比較,準確地了解投標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是評標過程中“澄清”程序的價值所在。
2、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超出投標文件范圍的內容進行澄清,澄清內容不得涉及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利用澄清機會對這些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或變相修改,不得通過澄清機會改變招標文件的內容后要求投標人進行響應,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者超出招標人要求進行的澄清(即使條件更為優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