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可作為信用記錄查詢渠道嗎?
發布時間:2022-10-08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預算金額1000萬元。中標結果公示后,投標人H在法定期限內對中標結果依法提出質疑。
質疑內容:一是中標供應商A無十環認證及環保證書,按照招標文件應當扣減分數;二是A公司業績存在弄虛作假的嫌疑。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經復核發現,A公司確實無十環認證及環保證書,應當扣分。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質疑事項成立,影響了采購結果,依法確定了第二中標人B為本項目中標人。
隨后,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報告了本級財政部門且回復了質疑。
中標結果更正公告發布后,A公司卻提出了質疑:一是在“天眼查”上查到現中標供應商B因排污收到過行政處罰,罰款為5萬元;二是采購代理機構未同時告知A公司領取中標通知書,違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采購代理機構受理質疑后,針對第一個質疑事項,按照招標文件及政府采購規定的媒介查詢均未查詢到行政處罰。而對于第二個質疑事項,采購代理就表示,中標公告發布后第二天,剛好遇到春節放假。因此,在中標公告發布時,標注“請盡快領取中標通知書”字眼。
問題引出
1.供應商指定網站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但在非指定網站中查到有處罰記錄,能否作為認定不良行為記錄的依據?
2.中標(成交)通知書應如何發出呢?
專家點評
問題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門、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就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供應商的質疑內容,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就可以不管了呢?業界專家建議,非指定網站中留存的違法情況應積極向處罰部門核實。如果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確實存在重大違法記錄,應認定其投標無效,并對其虛假承諾進行處罰。
問題二:《政府采購信息》報社創辦社長兼總編輯劉亞利曾經在《亞利聊政采》語音欄目里面有介紹到,《政府采購法》沒有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的發出形式。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通知供應商到本單位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即直接送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因此,短信成交通知書與紙質成交通知書同屬于書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其實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約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的方式和時間。在中標公告上標注“請盡快領取中標通知書”字眼的同時,要再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供應商。
法規適用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二)信用記錄查詢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應當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