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項目不在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發布時間:2022-10-08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1、某招標項目不在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請問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解析:
可以參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的規定,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
2、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規定采用綜合評估法。開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推薦了排名前三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F中標通知書已經發出,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發現中標單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誤,與招標文件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不一致。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發現第一中標候選人工程量清單有誤,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嗎?如果不能,應該如何處理?
解析: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規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一般情況下,招標文件中都會有關于投標人清單報價錯誤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定。如介紹的情況屬實,本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涉嫌末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應當提請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原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以糾正評審錯誤。
3、施工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要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解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