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歸誰所有?
發布時間:2022-10-08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問:有個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保證金交到采購代理機構的基本賬戶上。某投標人因違反規定情形,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請問該保證金應當歸誰所有,招標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是當地政府?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能否指點下?
答:關于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的歸屬,在部門規章以上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上尚無明確規定,目前比較流行的觀點有這么幾種:一是歸招標人所有;二是歸采購代理機構所有;三是歸政府或財政部門所有。
投標保證金的作用是用以約束投標人的投標行為,在投標人出現違法違規情形而給招標項目帶來損失或不利影響時,以此彌補招標人的損失,從而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從這個意義上看,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應當歸招標人所有。
在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活動的項目中,投標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能對采購代理機構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建議招標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可以事先約定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的處理方式,以免產生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項目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應如數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