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如何合理終止招標?
發布時間:2023-03-17 作者: 廣州市廣采招標有限公司
當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就意味著正式啟動招標程序,投標人會基于信賴籌備投標事宜和參與投標。但由于各種原因,招標人在啟動招標程序后可能終止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對此專門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闭袠巳巳绻锌陀^合法的理由,履行書面通知、退還費用等義務即可;如果違背誠信原則,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給投標人造成損失,還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案例說明
A公司(投標人)與B公司(招標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第三款“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的規定,B終止該次投標,符合法律規定。且B公司已經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規定向A公司發出了《關于終止〈某培訓中心出租項目招租〉的通知》,履行了通知義務,并向A公司退還了投標保證金,故A公司請求確認B公司作出的《關于終止〈某培訓中心出租項目招租〉的通知》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總結
終止招標,是招標人的權利,但權利不得濫用,招標人應當遵循《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確立的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原則終止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等法條補充規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違背這些規定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終止招標理由要合法。
實踐中常見終止招標情形:
一是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發現違法內容,招標活動不能繼續進行必須終止后重新招標。
二是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調整需要修改招標文件再重新招標,或者原項目計劃或行政審批手續被撤銷必須終止招標活動。
三是招標人因經營困難、調整經營方向或生產任務需要取消招標項目。
四是發生不可抗力,如招標人因地震、洪水等自然原因或罷工、騷亂等社會因素導致原項目已無實施必要或無法進行招標。
五是由于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標段或對招標方案重新論證;
六是參與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潛在投標人或者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不足三人時將導致招標無以為繼,必須終止招標。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非因招標人原因而發生情勢變化,如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許可取消、招標失敗等原因導致招標工作不得不終止,招標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因招標人“未核先招”等原因導致終止招標且無合理理由,甚至招標人利用終止招標手段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則有悖誠信原則,招標人應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上述案例中,招標人終止招標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且依法履行了通知、退還投標保證金等法定義務,故法院未支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訴請。